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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由深圳市搬迁到惠州博罗,但在深圳仍保留销售部,生产及财务全部搬至惠州,但合同有补充内容(合同期间因客观原因导致甲方迁移其它地方,如东莞、惠州、深圳其他区域,甲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知会后,需及时与甲方协商去留问题,如果乙方不愿意与甲方一起迁移,乙方自愿离职,本合同自动终止,并放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如果我们不去的话可否得到相应补偿,怎么补偿?

仲裁 2013-06-04 0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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