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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螺纹钢的合同,由甲出售给 乙1500吨螺纹钢。几天后,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相 同的买卖螺纹钢的合同。丙在签订后立即向甲汇出 500吨螺纹钢的货款。甲先向丙发送了1500吨螺纹 钢,10天后,又向乙发送了1000吨螺纹钢。因甲严 重缺货,遂与丙商量,由丙暂时拨出500吨给乙, 以后再由甲向丙补齐。丙同意。 丙经清点,得知自家只剩下400吨。后丙向乙发 函称愿意帮助甲交付400吨螺纹钢。乙表示同意。 但乙收到货后,以尚欠100吨为由,要求丙补齐, 同时以甲违约为由拒绝支付1500吨的货款。于是, 甲起诉,要求乙支付1400吨的货款,同时要求追加 丙为第三人。

其他 2013-06-04 08:0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400吨货如果已经如期到货,就应该支付相应价款
  • 您好,甲有起诉乙的权利,可以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要求货款,乙也有权提起反诉,追究甲没有足额支付货物的权利,上述请求如何进行认定,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 甲有起诉乙的权利,可以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要求货款,乙也有权提起反诉,追究甲没有足额支付货物的权利,上述请求如何进行认定,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 如果证据可以证明丙代为履行的话乙应当支付1400吨货款,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可以起诉解决
  • 您好,甲有起诉乙的权利,可以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要求货款,乙也有权提起反诉,追究甲没有足额支付货物的权利,上述请求如何进行认定,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 甲起诉丙无道理。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与乙存在买卖合同,丙参与调货,只是甲履行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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