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A公司于2015.3.12经股东会决议分立为B、C公司。分立协议中对A公司的财产及债务分割如下:B公司分得44%的财产,承担44%的债务,包括主要设备、原材料和现金;C公司取得56%的财产,承担56%的债务,包括土地、厂房、商标权和债券。双方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同债权人达成谅解。2015.7.28,D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对A公司以厂房抵押担保的200万元到期债权行使抵押权,C公司才发现该债务在分割时被遗漏,遂要求B公司共同承担。B公司认为,公司分立前已依法通知和公告,且该债务是以C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故拒绝承担。此时,D公司才知道A公司已经分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①分立协议无效;②就B、C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其他 2016-04-17 13: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