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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业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1992.7.1至2012.6.30),张某月工资均为89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均为91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 请根据《劳动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N+1”的月工资标准是否违法?其中“N”为工作年限,“月工资”为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和李某的经济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4.若终止劳动合同,张某和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其他 2013-05-30 12: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如提前三十日通知只需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不愿意提前三十日通知也可以多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如果是没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从2008年至终止之日这段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 您好,跟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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