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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发生的一件事。路边上有一位河北女子大约30几岁在招手揽生意。然后把嫖客带到租房,可能是13曰至14曰被巡逻联防队抓住,交出所有嫖客我是4月份有过的事情,被江都龙川派出所民警明朗警号是106391打电话把我请到派出所问话,当时紧张我把4月份的事情认了,定为嫖娼罚款5000并拘留10天,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请教各律师指点感谢各位。目前刚刚在监守所回家淮备到派出所索要罚款收据。

行政诉讼 2013-05-30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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