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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司有一员工(上海办事处的),它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01.01---2010.01.01。我司不愿意再与其签订劳动合约,那么,我司要提前多久通知他呢?我司需要付赔偿金吗?需要的话应该是多少?怎么计算?

其他 2009-11-06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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