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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企业的劳动合同2004年5月1日到期,因为当时我们是2002年从原破产企业兼并过来的。由于在破产兼并中有问题。职工巨签合同,但仍然提供正常劳动,企业继续支付工资。到2004年7月25日,企业突然宣布“不签订合同的职工不在是企业职工,企业停产整顿,职工不许进入工厂。”企业即没有提前30日通知终止合同,至今也没有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没有办理职工档案的转移手续。我们能否认为职工还是企业员工,要求缴纳此间的养老保险费。

仲裁 2008-05-18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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