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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一家生产工艺品公司的驻外代表,我在南昌为该公司工作2年,未签劳动合同,只签与改公司的经销协议,在南昌也未注册办事处或分公司机构。在这2年内经营亏损,折合人民币9万元左右,公司说按协议要我个人承担亏损费用,否则告我职务侵占罪,请问我这算职务侵占吗?

刑事辩护 2013-05-31 2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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