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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适合收养?

离婚 2013-05-31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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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该未成年人是孤儿;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另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根据《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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