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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负责某汽车的全国各地车展服务,我们在深圳车展中聘请了深圳当地一家公司为我们提供劳务服务,从他们那聘请了10名工作人员。我给他们发放的10个工作证。一个工作证我们需要向车展主办方缴纳1000元押金。 后来这个A公司拿到证件后,不给工作人员发放,要求提高工作人员工资,(原合同为100元/人/天,A公司要求提高到200元/人/天),我公司不同意。 A公司干脆把证件卖给了黄牛获利2000元。(一张证件200元卖出)。之后拒绝服务。 为了完成工作,我们自己花钱买票,让工作人员进来工作,而发现工作人员是B公司的,是A公司找的B公司。 我们直接给B公司结算了150元/天。 请问,A公司是否构成侵占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我们跟A公司签署的合同,有一条,不得跟A公司属下的人员产生金额往来和合同邀约,我们肯定得违约找他们请的保安给我们干活,可是违约后,合同说明,不承担任何后果。 请问我们怎么办、?

外商投资 2013-06-03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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