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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记者甲在外出差时住宿某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上写道:“请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保管室,不愿存者,后果自负\",甲某选择了不存放并签字,然而第三天早上,他发现随身带的数码相机、电话和现金3333元被盗,门是开着的,甲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已在”注意事项“上签字为由而拒绝。

其他 2009-11-10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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