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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离职员工去投诉,单位今年才开始缴纳公积金,之前不予补缴,可是离职员工是从入职之日起补交的,一年半之前单位还扣发了半年奖金(除了工资条和银行对账单证明少发了工资,没有其他证据)单位还发布一个规定,收取宿舍费用,但未经工会同意和职工协商等程序,请问员工是否后可以以此为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款个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其他 2013-06-11 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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