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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4月19日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直至5月10日上午突发意外,事后,厂方负责人立即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及部位:右足大趾及二趾严重压榨伤,须动残端修整手术,术后大趾剩原来的一半,二趾剩三分之二,住院十天,5月20日出院,总花医药费约一万一千余元,全由厂方垫付,由于伤情比较严重,出院后仍然要康复治疗。本人有以下问题想得到专业及详细的解答,问题一:厂方在事发前两至三日前曾托老乡转告我带一份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可因一时大意,忘记了带复印件回公司,公司也就没有帮我买工伤保险,这样的情况下:我该如何进行适当的途径获取工伤赔偿?我没有及时拿复印件回公司,我是不是存在某种方面的责任,如果有,那该如何应对呢?问题二:如果与厂方私了,那大致上要有多少赔偿才算合理呢?

其他 2013-06-07 1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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