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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约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没有其他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工资2800元,(也没有其他约定)。单位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1310,绩效工资745,岗位工资745,总计为2800元。而我实际工作每天12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我要求公司偿还加班费,但公司以1310作为基数。请问律师,公司是否合法?加班工资的基数是以什么为准?谢谢!

其他 2013-06-05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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