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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8年进入外资企业(当时是叫。。。商社),96年改称。。。(大连)有限公司,是现地法人的公司。我在此公司工作了 21年,今年46岁。 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公司07,08年都赤字,09年到目前为止是盈利。可公司以我所在的部门亏损三年为由,在明年要取消我所在的部门,我就没有工作了为由,要与我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此情况,公司解除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如不符合,我该得到什么补偿?这个补偿我又应该如何交纳税金?谢谢!公司要在下周二(10日)与我再次面谈,为此,我希望在这之前得到你的指点,非常感谢!!

其他 2009-11-09 21: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时,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税金是依据所得额多少分阶段计算。
  • 这种情况公司不应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 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 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单位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如果单位一定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你2007年以前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2009年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单位单方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你14个月工资2倍的赔偿金。同时要求单位足额给你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金。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给你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偿金。
  • 需要符合裁员的条件。 实际上你可以要求更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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