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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5年参加工作,无固定期限。2006年元月被聘在单位A岗位工作直到2007年底,岗位合同一年一签。由于坚持正义,无意得罪了院领导,他们一方面借部门整编裁人,另一方面给我搞个末位淘汰。我实际干的很好。我部门领导也给我出了证明:能胜任所安排的一切工作。我的工作岗位还存在,我坚持在原岗位继续干,即使换岗位也应该给我协商。单位坚持让我离开,又刁难我不给我协商随便给我安排其它岗位,并以停我工资要挟。请问1:我坚持续聘原岗位可行吗?2在我没有答应到新岗位前,他们克扣我工资,我该具体《劳动合同法》哪一条仲裁对我有利?谢谢

调解 2009-11-09 0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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