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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在,岗位合同是每年签,签的岗位合同违约金是3000元。从2006年、2007年在现岗位工作。现在部门根据单位意思(打击报复理由)减一人员,末位淘汰,同时部门又不愿得罪我,又书面承认我能胜任本职工作,我实际工作岗位还存在让别人代干。部门只提前6天通知我不续聘待岗,现在我是否可要违约金(没有提前一个月),不愿变更继续在该岗位干?在单位没有与我协商一致前,单位能否停我工资?具体怎样提赔偿?

调解 2009-11-13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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