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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学教师,教的是一年级,今年三月份,我所教的一名学生(七岁)在课堂上,被我拉了一下,使其摔倒,致使右小腿骨折。其在医院住了一个来月,出院时大夫让其回家休养,其家长不同意,又带孩子到康复科治疗三个来月,其间共花费治疗费、医药费6000余元,现在其家长要求赔偿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陪侍费7000余元,家长误工费8000余元,伙食费7000余元,营养费2000余元。我的单位和我共同承担50%,我觉得这名家长要求比较过分,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

其他 2009-11-09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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