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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7月末生的小孩,公司只给了两个月的产假就要求上班了。但因为所在岗位工作量不大,加上每天可提前走一个小时,所以就同意了。但今年4月被调离原岗位,现在的岗位会不定时的在晚上或周末加班,没有任何加班费用。公司以人员紧张为由让我同时担任两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与领导沟通后,不能保证加班停止,并说原部门现在效益不好也不能再为我提供出原岗位,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如果我无法承受现在的加班,可能只好离职,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其他 2013-06-07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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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由于生产特点的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果单位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您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予充分的休息时间和加班费用。但如果你是本人提出的辞职,一般单位不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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