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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对方离婚,由于我住房困难且身体患有慢性病,因此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我想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医保费用也是我个人工资的一部分,是否也在承担范围之内?质证时,票据必须盖有收费单位的章才有效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09-11-09 1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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