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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电影院拾得一公文包,在现场等候失主多时,没见失主前来,遂将公文包交给第三方(自己的好友)保管,在看到失主登报寻包启示,并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给付酬金15000元”后,就主动与失主联系,但在酬金问题上起了争执。我想问:如果失主问原告为何不主动联系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部门,而是交给第三方保管,这是不是违背了民法通则中拾得人所应履行的义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作为原告应该如何为自己辩解?

其他 2013-06-08 0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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