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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时说上班地点为某市,半年多后签订劳动合同时日常工资被打了六折,后改变工作地点到外省,不留在外省工作的员工被建议调到其他部门,且说丢失了原员工已签字但单位收取后未盖章的合同,并将原每月工资分成了日常工资和完成任务后的奖金,若员工不同意重签降低后的合同就离职,且不赔偿,请问合法吗?员工该怎样维权?员工若工作刚满一年,请问可以得到什么赔偿?谢谢.

其他 2013-06-08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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