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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如下:1.工资差额1096.5元;2.经济补偿金1880元;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233元;我去年到法院咨询: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我要2013年2月7日才生效,因为是公告,时至今日我未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事复杂,事发2012年7月,工厂老板下落不明,法院查封了工厂(不是我管辖法院),房东垫付员工工资38650元按五拆,其中垫付我2个月.1096.5元是按五拆,仍有一个月未垫付1880元,仲裁也认同我有一个工资1880元未垫付,但裁决书承认我有一个月1880元工资,但并不支持在付我1880元,理由是我在房东垫付工资表上签了字;我当时考虑到是破产案件,法院查封应该不会很快结案,错误的我未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只书面向查封法院送达了仲裁受理书,口头要求查封法院在我未结案前,如查封法院结案,要求予留我仲裁结果查封法院口头答应;等我仲裁裁决书出后,我早到查封法院要求执行仲裁结果,才知查封法院撤封;我当时向查封法院讨公道,法院工作人诉我未卖财产,卖了会分给我。我去原工厂发现价值数十万元机器设备已不知去向,房东肯定知道,因为他垫付了38650元。问题1.不排除老板与房东私通,理由是他垫付了38650元系五拆且垫付金额数字系老板提供;2..目击证人诉机器设备于8月份就拖走了;请问:我这份仲裁裁决书怎样申请执行?

争议解决 2013-06-09 14: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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