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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写了一本小说《玫瑰园》,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经肖某同意,某电视台准备将小说拍成电视剧,责成该台王某改编。王某感到改编有困难,建议让作者改编。但肖某没有足够的时间自己改编,就答应作为编剧之一与王某共同改编。此后,二人共同商量剧本改编、人物造型、情节安排、加强戏剧效果等问题。肖某还为剧本设计了一些情节。但具体执笔写作是由王某进行的。剧本完成后拍摄电视剧时,电视台不承认肖某为合作作者并拒绝将其作为剧本编剧署名。 问:肖某是否应被认定为改编作品的合作作者?请说明原因

其他 2008-06-11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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