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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5月10日在xx人寿为我孩子买一份保险3670元。主险是教育保障、重大疾病、阳光天使,交17年,每年交一次。附加险有住院医疗等。合同规定10日内解除合同全额退款,超过10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款。我于5月28日接到合同于6月7日向保险员电话提出退保。请问我超出10日期限了吗(这10日包括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吗)?若超过10日他只返我1500多元合理吗?

其他 2008-06-16 22: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冷静期的问题, 以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算。手续费通常为工本费, 保监局会有具体规定。
  • 应该在你接到合同的时间次日起算,如果正好赶上节假日到10天,顺延到假日后第一天,至于扣除手续费就比较麻烦,建议你在10天内作出决定,有疑问可发一对一咨询
  • 这位朋友,您好! 1、关键是这个起算点的问题。 2、应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节假日如果是最后一日的那么顺延。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
  • 需要看10日是约定从签订合同起算,还是接到合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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