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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出租车的朋友于某日晚11时撞到一人(当时此人喝多了,躺在路中间,且事发路段有树荫遮挡),车前轮从此人胸部压过,后轮没过。因当时害怕,我朋友弃车逃跑,于7小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家属给对方送去了部分医疗费,积极配合治疗,并得到对方家属的谅解。后了解到被撞的人断了17根肋骨,意识清醒,能正常进食,无生命危险。请问在此种情况下事故责任会怎么认定?是否算逃逸?是否负刑事责任?可能判多少年?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做能更好的减轻我们的责任?

其他 2017-02-06 20:2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你应当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
  • 你好,肇事逃逸者,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 你好,建议积极赔偿争取从轻。
  • 交通事故赔款没钱、法院执行一次了拘留15天、下次不会再执行拘留,因为一事不二罚原则。除非有其他原因或者情形出现。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承担不完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 本人认为,不应该算是逃逸。对方也有过错,所以现在应该积极联系我,我可以争取将此次事故逃离刑事案件。咨询电话15093677686
  • 你好,建议积极赔偿争取从轻。
  •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你应当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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