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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拟追加诉讼请求赔偿金,请问: 1.被克扣工资和应得未得的加班工资是否都可以作为赔偿金的基数? 2.本人所依据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5条和劳动部(1995)223号第2、3条的法律规定,是否能作为法律依据?

诉讼 2009-11-18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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