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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岗位合同一年以签。2007年2月1日--2008年元月31日,双方违约金3000元。2008年元月24日,院领导(得罪他)以部门整编和末位淘汰将我弄成待岗。我的岗位存在,我部门领导也给我证明我能很好胜任。单位规定:到人事处第一个月原工资100%,第二个月80%,第三个月600元(陕西最低工资),第四个月以后双向选不到岗位工资为零。我2008年2月100%,3月80%,4月600元,5月零。2008年7月又给我补齐克扣的工资。2008年6月没给我协商好强行在另一个部门发工资至2009年5月。2009年6月又开始100%,7月80%,8月600元,9月至今为零。10月又把我强行安排到另一部门,我不同意,因为待遇低于原部门。好的岗位领导以种种理由不让我去。 我给单位的要求是:在没有安排比原岗位好的新岗位前,不能停我的工资,我还要求在原部门工作。工资没有及时按月支付,是否应当赔偿,怎样赔偿?可否要违约金?请律师给我说的具体详细点。谢

调解 2009-11-12 0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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