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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月薪制,合同规定每周工作五天,但我实质每周工作六天,每月的工资条上显示25或26天,工资条上面的加班费项目为零。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没有按规定给我一份保存,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请问: 一、我能要求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能要求追讨每周一天的加班费吗?且能追讨的加班费期限多久? 三、如果公司不补偿,我是否该找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具体处理途径有哪些? 希望律师百忙中给以帮助,谢谢!

其他 2013-06-17 1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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