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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现在在一家港资企业工作了十一年,今天刚签了一份7月1日生效的无固定合同。我的工资底薪是2500元,从进厂的时候计算加班费的方法就是以8元/小时计算。一直到2007年的7月份改为没有加班费了,增加800元的绩效奖金。我们是每个晚上和星期六都和以前加班一样的要来加班。我想请问一下大家我现在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追讨以前的加班费差额部分吗?可以追讨多少时间?追讨过程中公司可以辞退我吗?如果公司辞退的话该有哪些赔偿?先谢谢大家了!想跟我一起追加班费的还有6人。

诉讼 2008-06-17 0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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