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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我与朋友二人在饭店吃饭,结帐时发生纠纷与饭店一名工作人员打起来,将对方面部用铁铲划伤,后被派出所行政拘留,期间对方做了伤残鉴定为轻伤,【面部两条伤痕一条为3.5,另一条为0.7.住院期间做的】。随我与朋友被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将案卷送至法院,我聘请律师到法院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可法院拒绝了。我确实无权要求了吗

刑事辩护 2009-11-12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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