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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与开发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地安置店面给原告。后因开发商将用于安置本人店面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由于开发商的违约,本人于2002年与开发商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开发商从某有限公司购买来的店面,(二手房有产权证,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给开发商)作为安置地点给本人,(店面已交给本人使用几年了)至今本人未拿到店面产权证,请问:法院会判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吗?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法院能支持吗?(有开发商关于违约金的承诺书)

其他 2008-06-12 21: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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