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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的租赁合同,签订合同的当时对方就付了5年的房租,因为我们是提前一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年才交付房屋给对方,在这期间我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把漏掉的事项写在了补充协议里,补充协议约定对方与第2年的3月1日前借款100万给我还贷款,我于第二年的7月1日交付房屋给她使用。我们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结束。判决合同未生效,因为她没有借款100万给我,但却判决我赔偿对方30.700.00的损失,依据是我发给对方的一条短信“没能给你签合同是我手坏了,现在还打着石糕哪我在这里发个短信说明,我俩原订3月1日的合同日期我同意延期,等待春节后,我俩人另行研究,此短信为证据”我们双方的合同是6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12月23日签订的,只是补充协议中写到承租方必须在2010年3月1日前借款100万给房东还贷款,房东与还贷款后,重新贷款后即还给承租方....法院就依据我这条短信判决我赔偿对方损失?1.对方的损失不是本案的损失,她出证自己因为没有租赁成我的房子被公司取消了经营权,不得自己对外出兑原有的两个店,在公司的指令下对给了别人,产生损失60多万,因此让我承担一半,我不服,我想要申诉,因为她的损失不是我造成的,就算我的短信是同意借款延期,也不能延期到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哪?2.合同.补充协议都是双方的意愿,我有权力?可以单方更改协议或合同吗?3.她所谓的损失是在诉讼期间提出来的,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也没有通知法院及我这个赔偿人到场,只是拿到法院一纸出兑转让 协议?请问高明的律师,法院的判决是依据那条法律哪?谢谢!

其他 2013-06-19 19: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法院判决的依据,应该在判决书里有;2、建议马上申请再审。
    【追问】谢谢您,能这么快回答我,判决书就是依据我给对方发的短信,法院认为是我同意借款展期,之后又没有证据证明我为此借款努力过,我自认为借款给我是我们合同中对方的义务,而且又约定了她先履行,只有她履行了借款义务我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再者说,她所提出的损失是在诉讼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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