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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8月14日发生工伤,经认定和签定为六级工伤,公司付了医药费用,但未做任何赔偿。本人于09年5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解决此事,之后公司要求本人给办理残证(其实这是为了公司能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与本人没直接关系,但不急于回去,也就配合了),并让本人提出要求。本人在受伤前每月工资为2000的样子(算加班和补贴),于是提出要求为62个月的本人工资,外加二到三次装假肢的费用,得出62*2000+装假肢的费用=15000的样子,请问这样提出,如果到时要仲裁和上法庭,实现可能有多大???现在公司办理不是很积极,要上法庭有多大把握能赢?

其他 2009-11-14 19: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得到你所说的赔偿,不过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你应该可得到62个月的工资赔偿。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你可得到62个月的工资赔偿。涉及到具体赔偿项目还需充分证据证实。 建议请律师介入,对维权要好些。
  •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已很详细,建议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详细的计算一下
  • 五级、六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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