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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时坤和彭家瑞是朋友关系。钟时坤、彭家瑞二人于2003年共同购房,总房款40万元。首付款20万元由二人各半支付,另20万元由彭家瑞一人向银行贷款,该房屋用于抵押,彭家瑞作为债务人及抵押人、钟时坤作为抵押人之一在贷款合同上签字。钟时坤为表示愿与彭家瑞一同承担该债务,因此写下10万元借条,上书:“今借***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上写明该房屋为钟时坤、彭家瑞二人共同共有。 后钟时坤、彭家瑞二人关系不睦,彭家瑞以借条起诉钟时坤,要求钟时坤返还借款10万元。法院确认双方有借款关系,钟时坤败诉并向彭家瑞付请10万元事后,钟时坤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共有房产。但法院认为钟时坤应当承担一半债务能均摊一半产权;否则钟时坤只能享有1/4产权。

银行 2008-06-12 15: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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