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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分公司成立7个多月,有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分公司成立前以办事处名义营业和招聘,当时劳动合同直接与上海总公司签订(工作地点武汉).08年1月分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与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武汉),且合同日期为分公司成立之日(07年10月)。之后收回员工手中与员工之前签订的总公司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又私自改动分公司手里的劳动合同,并以无根本变动之理由要员工填写空白部分,但员工手中的分公司合同未随之更改。从各员工入职至08年5月公司一直未为员工购买社保。08年5月下旬公司突然要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理由是方便卖社保,但之前未缴部分不予补缴。请问,我要求公司从入职之日起补缴本地社保是否合理(已没有合同)?若公司赶在投诉前在上海为员工购买从前至今的综合保险是否有冲突?若与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能按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公司不发合同和单方面改动合同是否可视为未签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若公司在1个月后申请分公司破产对上述问题是否有影响?

公司税务 2008-06-12 23: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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