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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入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但在这2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用工合同,也没有帮我缴纳社会保险。后来2个月试用期过了很久,公司也不给我转正,也不愿交纳社保金,然后我就自己辞职了。没想到公司居然以我事情没做好不愿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是我就去静安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的时候公司竟然声称我是非正式员工,是按小时结算的,口头约定不用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且我在公司期间工作不负责,对公司造成了损失,还伪造了一份手写的损失情况说明,还说我是不辞而别的。其中劳动仲裁多次想调协,但公司那边很不配合,最后劳动仲裁做了终局裁定,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但是今天我收到了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说是他们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不是说终局裁定了,公司就不能再起诉了吗?我看了下起诉书就是劳动仲裁的那些东西,还附加了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金纪录。 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这样下去的话是不是又是一个很漫长的流程?

仲裁 2009-11-15 2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积极应诉就可以了。还有可能到二审。
  • 劳动仲裁不是终局裁判。商事仲裁才是。
  •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没有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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