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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7月9日和扬州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到2010年7月8日结束。但11月12日公司突然提出解雇,理由为公司付给我的工资高了,并且说我还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为6个月。11月13日劳动合同才归还给我,上面试用期限一栏为空白。在这四个月当中没有缴纳保险,而且还扣押我的学历证明一直到我离职时才给我。请问沈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

其他 2009-11-19 15: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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