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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与别人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先付一万定金,9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如有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赔偿。9月20号他将全部房款都给我付清了。但是由于我的身份证号码与户口本不符,没有办理好过户手续。现在我又不想卖这套房了,可以吗?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09-11-17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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