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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张大千墨迹一幅(市值约500万元),同时甲还制作了一件复制品。2007年4月1日,甲将复制品冒充真迹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并约定第二天交付。4月2日,乙来取画,甲忙乱中竟将真迹误认为赝品而为交付。 乙将此画借给丙观赏,丙对此画甚为喜爱。于是向乙提出以家里珍藏的翡翠麒麟(价值约1000万)交换此画,由于两物差价较大,乙认为丙系玩笑,遂附和道:“如你果真愿意,我当然没有意见。”其实乙内心中也为将此事当真。 6月1日,乙将该画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并约定三日后交付。6月2日,丙抱着翡翠麒麟来到乙处,要求履行互易合同。同时,甲又找到乙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民法原理回答问题。 1、 甲和乙之间有几个法律行为?各自效力如何? 2、 乙和丙之间为何种性质法律行为?其效力如何? 3、 乙和丁之间是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其他 2013-08-19 1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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