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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2年07月进入公司,做出纳,后来公司调我去销售部,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要解雇我,请问我要如何保护我的利益?

争议解决 2013-06-26 09: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两倍工资。你在此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你和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可以向你公司要求给付两倍的工资。   2)同时可要求公司补缴此期间的社保费。   3)至于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又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你的情况并不是上述列举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之一。因此,我个人认为,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4)加班费。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的规定,公司应该按照此标准向你给付加班费。   5)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你需要对你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举证
    【追问】劳动合同上写明有年休、体检而公司都未做到,我该怎么做?
  • 你好,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可以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
    【追问】换岗位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什么关系
    【回答】你好,如果前一份合同到期,单位也是要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否则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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