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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于2012年8月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至目前为止还在康复阶段。因公司原因于2013年1月才为我申报工伤,并于3月已经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份前应付给我的工伤津贴公司全部是暂按病假计算的。在和公司协调后,补发我前面月份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请问在工伤期间公司发放的工伤津贴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同时以上部分津贴差额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 2013-07-01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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