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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5月与温州时尚福人木门开始合作,我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套装门,合作之初,该公司以合作方便为由让我给其汇保证金10000元,当时还签了合同,合同约定只要双方停止合作,随时退还我保证金,2009年11月由于时尚福人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我提出终止和该厂的合作,该厂却以售后为由不退还我的保证金,请问时尚福人构成对我的诈骗没有?我该怎样要回属于我的10000元?

诉讼 2009-11-18 2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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