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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昨晚下班时发给我书面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双方劳动关系从12月开始解除。实际合同应于2011年3月到期。假设劳动者放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而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违法赔偿,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如下计算(我已经在此公司工作6.5年)? 1.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要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需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2.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条要求:因为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需按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2=4个月工资。 所以总的赔偿金是以上1,2两项的总和即1+14=15个月工资。 公司是以经营不好为由进行裁员,但是我查过相关资料,根据第41条,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报备劳动行政部门。因为我们是南京分公司,并没有成立工会,而总公司是有工会的,那公司需要向我们分公司全体职工提前说明吗? 我在公司一直表现很好的,还曾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现在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吗?我可以要求2倍的赔偿吗?

其他 2009-11-18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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