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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全民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我的个人档案中,我看到1993年8月31日的《全民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技术人员登记表》中,备注部分写有“同意聘为事业单位干部”,所盖的公章为本人所在市——沈阳下属某市人事局的公章。但档案中没有“聘干”的聘用合同。我又查阅了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九条:“……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请问,从1993年8月31日到2003年5月31日我是否具有聘用干部身份?沈阳地区从1993年8月31日到2003年5月31日,有没有特殊政策规定聘用干部可不签聘用合同?

其他 2012-08-06 1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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