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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一)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方解除、变更协议,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甲方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1) 乙方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受聘期内与甲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疾病的,甲方不承担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责任,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理,医疗期间,甲方不发放工资, (3)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协议期内乙方须购买意外商业保险、费用自付甲方可协助办理。 (4)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赔偿。

其他 2013-07-05 0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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