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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资公司)、B(自然人)、C(自然人)、D(自然人)、E(自然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其中A占了65%的股权,B占了5%的股权。A与B之间签订了一份承诺函,内容为:如果该新成立的公司未能在2014年12月前上市,B将退出,A将按相关价格回购B所持有的股份。该承诺是连续、不可撤销的承诺,不受A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影响,也不因A破产、清算等变化而改变。 现在该新成立公司不能上市了,现在是2013年6月,A、B之间达成一致意愿,由A回购B的股权。该新公司的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条款规定为: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问题:1、因为现在还没有到2014年12月的截止日期,A、B之间现在可以提前转让股权吗? 2、其他股东不知道A、B之间签订的承诺函,如果A、B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那是否具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如果A、B私下转让股权,会产生法律风险吗?

其他 2013-07-08 0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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