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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亲戚。2002年响应当地政府号召,由原单位领导安排进行轮流创业。由于没有注册资金,向原单位领导请示。由领导口头同意。使用单位账面40万作为注册资金,当天下午16点40借出。次日9点归还。后来他的厂子还作为双轮工作的考核单位。通过考核后。他回单位上班。09年9月,当地检察院以谈话的理由叫他去。然后就关在看守所里。近20天后才有批捕的手续。现在人已经在地方检察院2个多月。。没有提起公诉。请问这样我亲戚是不是过了法律时效。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行政诉讼 2009-11-19 1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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