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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工作近11个月,因5月27日我书面要求工厂支付拖欠我1月的部分工资和1至3月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6月4日工厂老板和老板娘口头强硬要求我不要上班,我有在工厂的录音为据;我在工厂从事计件制+计时制工种,计件制对我来说是喜也是忧,喜是:我超岀部份按加班计算可拿7至7.5元额外加班费(我有工厂公告明文规定超岀系加班的事实);忧是:面临做了事拿不到一分工钱风险,如我2012年10月的一天,因检查产品没有达到工厂规定要求而造成反工我辛苦工作8小时,没有一分钱的事实,又如2013年1月5号至7号同样因检查产品,三天实践工作时间近30小时,三天产量工时只有13.75小时×6.25=85.9÷3=28.6元每天工作近10小时只有28.6元的事实,但也不能只说忧不说喜,喜这方面我有在实践工作中工作12小时打破过24小时工厂最高记录;向我这种情况工厂按排我做计件制工种,很明显看岀奖惩分明,对计件制的我风险与收获并存;因我几乎每天都在上班没有休息日、没有星期日、也没有法定假日;请问:我计件制超岀部份是否可按加班计算,要求工厂支付加班费?如按劳动法我可得到哪些加班费?请指点?

争议解决 2013-07-09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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