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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市级单位的副局长,国家副县级干部,长期与其他女人乱搞男女关系,养情人、包二奶,现离家公然与包养的情人公开同居,他现在提出离婚,又不答应女方提出让他净身出户的财产分割条件,想形成分居二年,通过法院判离的条件。请问,如果通过法院判决,作为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不给男方财产吗?如果女方提出精损害赔偿,最高限额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离婚 2009-11-20 11: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乱搞男女关系,养情人、包二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主张男方少分或不分。精损害赔偿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 如果有证据,离婚时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但“净身出户”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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